葫芦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作者:轻松保 |
发布时间:2017-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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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住房公积金经过管委会的批准,葫芦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从5月份开始居民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将使用新规。
这项民生举措将惠及更多的中低收入职工,对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调整。
一是对贷款条件进行了调整。2010年11月3日,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全面叫停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市公积金贷款开办之初,虽然有些职工家庭多次利用公积金贷了款,但金额很低,也就是说贷款次数多,额度小。如今购房想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却受到了新贷款政策的限制,显然存在当初的历史条件与现实政策的矛盾。考虑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和房价的上涨以及职工的购房能力,将贷款条件做如下调整:2010年11月3日以前虽多次进行了购房贷款均视为首次贷款,结清贷款本息后(不包括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再次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对购房年限进行了调整。其一,前几年部分职工在动迁、集资、团购等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及时办理产权证而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目前,这部分职工已经取得了产权证,很多人有贷款需求,却不符合有关贷款政策。其二,我市有部分企业前几年公积金不能按时足额缴交,因此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权利。现在这部分企业大多改制转轨已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但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样不符合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基于以上情况,为维护职工权益,减小职工办理商业贷款高额利率的还款负担,公积金贷款购房年限在年初确定为“2008年1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础上,再向前顺延2年,即调整为“2006年1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是对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考虑职工的购房需求及房价上涨的因素。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最高可申请贷款额40万元;单方正常缴交公积金,最高可申请贷款额30万元。最高贷款年限20年。
四是对担保费用进行了调整。由于贷款额度的增加,按担保公司的原收费标准(贷款金额×贷款年限×1‰)增加了贷款职工的经济负担和购房贷款的承受能力,经市管委会批准,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担保公司现行的收费标准降低30%收取担保费。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葫芦岛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具体的调整内容是什么呢?随便吧公积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近期,国家有关部委、辽宁省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此,葫芦岛市积极响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出台新政,对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此举不仅让更多人享受到利民惠民政策,还将促进葫芦岛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此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新政主要包括:提高贷款额度。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申请贷款额80万元。延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截止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女60岁,男65岁),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调整住房面积对首付比例的限制。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享受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提取额度。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百元),其中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新政还包括:借款人月工资收入以其连续6个月工资清单数为基准计算,同时计入月公积金缴存额。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把家庭直系血亲(父母、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借款人需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无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人连续正常还款3个月以上,可以按其季度还款额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方便群众、简化程序、压缩周期,办结抵押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全力服务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争取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年底前提高到90%以上,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制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