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护再出新规
作者:轻松保 |
发布时间:2017-09-29 |
阅读次数:2355
日前,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监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从完善建筑业工伤参保政策,到简化工伤认定、鉴定程序;从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到工伤先行支付和工伤连带责任追究,多角度、全方位、快节奏实施对建筑业职工的无缝保护。
《意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将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主管部门不允许核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规定,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前述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一篇:超过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是否违法
下一篇:职工参与工伤保险可以受哪些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