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年初调整;基准补贴有增加
作者:轻松保 |
发布时间:201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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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调整2015年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该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调整范围,即2014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分别是,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一级伤残30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60元,四级伤残24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荆州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15%,每月增加额低于110元的按110元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1525元/月、1220元/月、915元/月。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但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知识普及——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