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抚恤金发放标准
作者:轻松保 |
发布时间:2017-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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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社保厅下发《关于2017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调整了山东省抚恤金发放标准,也更新了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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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伤残津贴、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伤残津贴发放标准
1. 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195元/月;
2. 二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185元/月;
3. 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175元/月;
4. 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165元/月;
二、抚恤金发放标准
1.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9元;
2.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今年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览表 | ||||
类别 | 项目 | 支付办法和标准 | 支付渠道 | 支付方式 |
工伤医疗待遇 | 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 | 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实报实销 | 市医保局 | 实报实销 |
伙食、交通、食宿费 | 市内住院伙食补助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70% 发给;转外住院的食宿、交通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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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及护理费 |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停工留薪期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后,延长期不超过 12 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单位负责 | 用人单位 | 按月 | |
工伤伤残待遇 | 护理费 | 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后,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 40% 、 30% | 市医保局 | 按月 |
伤残津贴 | 1 级— 4 级分别按本人工资的 90% 、 85% 、 80% 、 75% 发给 | 市医保局 | (1-4不能解除合同,要退岗)按月 | |
5 级— 6 级分别按本人工资的 70% 、 60% 发给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 级— 10 级分别按本人工资的 24 个月、 22 个月、 20 个月、 18 个月、 16 个月、 14 个月、 12 个月、 10 个月、 8 个月、 6 个月发给 | 市医保局 | 一次性 | |
一次性就业补助 金 | 5 级— 10 级分别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5 个月、 30 个月、 25个月、 20 个月、 15 个月、 10 个月发给。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含 5 年)发给 100% ,每少一年递减 20% ,不足一年按 10% 支付 | 用人单位 | (经职工提出,可以解除时)一次性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5 级— 10 级分别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级 20个月, 6级 18个月, 7级 16个月, 8级 14个月, 9级 12个月, 10级 10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50%。 | 用人单位 | (经职工提出,可以解除时)一次性 | |
养老与医疗保险 | 1 级— 4 级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按月)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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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 | ||||
市医保局 | ||||
5 级— 6 级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按月) |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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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待遇非遗产 | 丧葬补助金 | 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个月发给 | 市医保局 | 一次性 |
供养亲属抚恤 金 | 配偶每月按本人工资的 40% 发给,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本人工资的 30% 发给,孤寡老人、孤儿在标准基础上增加 10% | 市医保局 | 按月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8 个月发给 | 市医保局 | 一次性 |
文章关键词: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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