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社保"难道仍是"水中月"?
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正式实施一个多月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包含社会保险;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完善的制度,无疑是员工的一颗“定心丸”。
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上“社保”,这一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对于大多数求职者来说依然是“水中月,镜中花”。真正能让员工吃上这颗“定心丸”的单位并不多。
招聘信息中难觅“社保”
时间:1月17日上午。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市场开发中心。
招聘大厅有10家招工单位,提供了191个工作岗位。可这10家单位仅在招聘信息里简单标明了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并没有表明工作性质,以及是否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当笔者进行询问时,绝大部分单位觉得招聘信息没有必要写得如此详细。他们认为,如果信息过于详细,不利于招聘工作的进行。当问到如果应聘成功双方达成劳动协议后单位会不会给上社会保险时,大多数招聘人员都是很含糊地表示“具体看情况而定”。
求职者不敢理直气壮
笔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上“社保”,这一被称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善举”,在用工企业和求职者之间都成了烫手的山芋:用工企业不想上却又不敢,求职者有要求但不敢理直气壮。
在河北一贸易有限公司的招聘摊位前,咨询招聘人员,通过面试后单位会不会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各种社会保险?该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想要办理社会保险的,必须要经过部门经理同意,否则就不予办理。而另外多家招聘单位的回答则更为含糊“通过面试后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求职者肖先生表示:社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很希望享受这一“善举”,但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下,能找到工作就很不容易了,谁还干冒着失业的风险去和企业叫这个真儿。
人才市场没有处罚权
“XX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招聘业务员3名,月工资800月+提成”。面对这样的招聘信息,求职者如何确定它的真实性?人才市场是否对这些招聘企业所写的内容有权进行监督?招聘者一旦与求职者达成劳动协议后,谁来监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履行?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采访了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巩东启。
据巩东启介绍,来人才市场招聘的企业都要在人才市场进行注册,对于所写的招聘信息,人才市场有权进行监督。如,企业的招聘信息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所写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但因为人才市场是一个中介组织,对于招聘企业有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为劳动者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等问题,则没有监管和处罚权。即便出现了有损劳动者权益的事情,人才市场也无能为力,最终还需劳动者将情况反映给劳动监察部门,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规避义务是观念在作怪
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樊士勇告诉笔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落实新法,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组织了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新法的宣传和教育,力求在短时间内形成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局面。
在谈到部分企业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些义务时,樊士勇分析说,岗少人多不能成为企业违法用工的理由。不愿为劳动者上“社保”,可能源于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还存在偏差,缺乏认识,少数企业还抱着陈旧的管理方法和用人观念不放。《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很重要作用就是帮助企业解放思想、树立新的用人观念和竞争观念,通过人才的合理配制实现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合同法》就是保护劳动者,损害企业的利益。实际上,新法是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樊士勇最后表示,《劳动合同法》的落实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不但需要职能部门的宣传、检查、教育,媒体广泛的宣传,企业的理解和贯彻,还需要国家及时出台配套的文件、法规。当然,新法还存在种种不足,这需要全社会群策群力,使新法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