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提高限购标准 补缴税费和社保不能买房
作者:轻松保 |
发布时间:2017-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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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3〕14号,下称《实施意见》)。
关于房价控制目标。明确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要低于我市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关于住房限购措施。《实施意见》从严从紧执行住房限购措施:一是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之前。二是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正常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购房的,审核标准由 “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交1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三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补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购房的,不予认可。
关于增加普通住房用地的供应。禁止容积率小于等于1的低密度高档住宅用地供应,同时继续采取“限地价、竞配建保障性住房”、“限地价、竞配建拆迁安置房”等方式完善商品住房用地公开出让方式。
关于房地产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明确,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商品住宅的预售申报价格实行指导,不接受国土房管部门指导的,不核发预售许可证;超过申报价格销售的,不得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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