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和享受待遇
作者:轻松保 |
发布时间:2017-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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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享受待遇:
1、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2、符合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接到鉴定结论3个月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b、单位和参保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c、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经过法定审批手续。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2、退休养老待遇由三部分组成:
a、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1%;
b、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帐户的累积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c、过渡性养老金:符合规定可推算基本养老金储存额的人员,再按推算储存额除以120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3、参保人员死亡待遇:
在职或退休参保人员死亡后,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费、抚恤费,目前丧葬费为6000元、抚恤费为16000元;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条件的,可享受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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