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专家详解生育保险结算流程
作者:轻松保 |
发布时间:2018-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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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海口生育保险将实现生育医疗费据实结算。同时将因生育引起疾病和生育合并其他疾病一并纳入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届时,参保女职工生育、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等因生育引起疾病和生育合并子宫肌瘤等生育合并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将全部实现在定点医院据实结算。那么,在今年,已经参保的女职工生育宝宝,具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如何结算呢?昨日,记者咨询了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的工作人员,并对结算流程进行了深入了解。
第一步
首先,生育住院要进行登记。参保女职工应选择海口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住院时应首先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定点医院医保办进行登记。进行生育登记,既是对参保职工身份的确认,又能保证参保职工获得协议规定的良好的医疗服务。
第二步
定点医院使用范围外项目应征得参保职工或其亲属同意。参保职工住院生育,定点医院应使用生育保险“三个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使用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应事先征得参保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范围外项目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负担。定点医疗未征得同意,擅自使用范围外项目的,参保职工有权要求定点医院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步
出院办理结算要提供相关材料。参保女职工生育出院,应首先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待在医院办理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在街道办理完一孩生育登记本或生育证后,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一孩生育登记本(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到定点医院办理结算。
据实结算范围
女职工生育(包括顺产和剖宫产)、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和生育合并其他疾病(限分娩时)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均属于据实结算的范围。不设起付标准,不规定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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