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贷款缴存基数认定方法有变
昨日,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有关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近期相继出台了两条新规。按照新规规定,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方法有变,将此前制定的“当前基数”调整为“前推12个月”。此外,从本月起长春市民在省内异地购房,也可使用其长春市公积金账户进行贷款。
改变1:从申请日起前推12个月
无论是办理商贷还是公积金贷款,均需要提供家庭月收入的相关证明,主要是以此来判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据了解,住房公积金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往,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是以当前缴存基数作为标准来推算借款人家庭工资收入。不久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公布的一份文件中,则对这一缴存基数认定方法进行的调整。
按照新规,借款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方法,从申请之日起前推12个月,将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在此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平均数作为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此推算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总收入。
此外,新规中还明确,借款人配偶在省直系统、电力系统工作的,能够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即按照缴存证明注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认定;否则,以借款人配偶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进行反推,计算出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月工资收入,计入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总收入;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借款人应提供由部队为其配偶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含近12个月内缴存明细)。
目的:防范贷款风险
昨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客服人员介绍,出台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据了解,按照有关规定,公积金贷款原则上月还款额应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50%。如果按照以往执行的情况,仅以当前基数作为依据的话,很可能会出现职工因为想获得更多贷款而人为提高基数的问题,而其实际收入并没有那么多,还款能力有限,无疑增加了贷款风险。而前推12个月的缴存基数在系统里面可查到,由此可计算出一个平均数,更能真实反映借款人家庭实际收入情况。
改变2:省内异地购房可公积金贷款
除上述新规外,从本月1日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购房的,同样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首先,凡在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吉林省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由铁路分中心具体承办。购房地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分理处)的,职工向当地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购房地没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的,职工向铁路分中心提出申请。
目的:满足职工省内购房贷款需求
出台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省内购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据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万元,超过60万元由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但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周岁)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